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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3
 
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道歉30天


日期:2006-9-27 11:28:18 来源: 作者: 发送给好友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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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一案一审落槌——在博客上有过激言辞的网虫张明被判侵权。法院认为,即使在自己的博客专栏里发表言论也要保持合理限度,要求张明在博客上连续30天向原告沈阳道歉。由于博客语言暴力引发了数起事件,该案的判决给濒临“失控”的博客世界一记重拳。

事件 被告称道歉是“人格侮辱”

Lisa

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原告沈阳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名为“秦尘”的人发表了大量针对自己的文章,沈阳被指为“博客痴呆症”、“兽医”“狂犬病”沈阳查到秦尘真名叫张明。沈阳认为张明在博客上的言论已经构成对自己的名誉侵权,因此将张明告上法庭。

昨天,张明告诉记者,虽然在北京海淀法院败诉。但是,他已经以同样的案由将沈阳推上扬州的法庭。“一个巴掌拍不响。肯定是他先骂人,我才还击的。”张明表示,他已经多次道歉。不过,按照目前的状况,他不会再道歉了,“让我在博客上连续30天道歉,简直是人格侮辱。”而原告沈阳则对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表示不满。

专家 博客是媒体不是网络日记

记者在网吧采访了十几位钟情于博客写作的网虫,大多数人都表示,写公开的博客时要“对事不对人”,“写得太过分有可能被网管删除。”也有意见称:“即使在网上指名道姓地把人骂了,他能找到你吗?网上都使用网名,谁认识谁?”

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记者看到,法官认为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写作者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就特定事件、特定人物所公开发表的讨论、争鸣、评价等亦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孙邦清认为,现行法律对博客没有进行规定。但是,他认为博客属于个人公开发表的言论,类似于媒体。写作者是博客的责任人。因此,公开的博客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只能公开自己的隐私,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同时发表言论要有度。(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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