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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3
 
半裸公益广告“益”还是不宜?


日期:2006-6-19 11:25:41 来源:中国灯饰报 作者:(文/刘海明) 发送给好友


       6月8日,一幅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出现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代言主题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三位女性分别是湖南某电视台当红女主持许静、长沙某电视台当家花旦陈丹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三学生lisa。(星辰在线2006年6月9日)
 三名半裸女性的照片,媒体上刊登了。站在一个男性公民的角度,我不否认她们半裸模样的性感。不过,公益广告,是有关社会公众福祉和利益的宣传。从这点上说,公益广告不该和情色有关。尽管笔者暂时无从得知长沙公交这则公益广告宣传的到底是什么,可以肯定的是,使用女性半裸照片,显然是对公益广告的玷污。

       半裸的公益广告,其“益”在何处?公益事业,乃是为社会大众谋取福利,即便是号召公民献血,即便是宣传防治性病,使用含蓄、简洁的语言,配以适当的图片,足以起到应有的效果。注重公益广告中的颜色搭配,目的只有一个,烘托气氛,增强传播效果,由此让更多的人关心公益事业,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去,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公益广告的“益”,首先要让民众受益,其次,还要让受众从公益广告本身中得到美的享受。当然,广告的美,不在于情色的渲染,不在于使用女性的半裸照片。

       平心而论,长沙的这则半裸公益广告,非但不能让路人受益,反而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说它“不宜”,一是这样的公益广告。降低了公益广告的品位,进而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声誉。除非这样的公益广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公益,而是借公益之名,意欲达到别的什么商业企图。否则,使用半裸的公益广告,就很难解释了。

       再则,半裸公益广告,半裸的三人中,姑且不谈那个在校的女学生,单说另外两个,都是当地电视台的女主持。电视媒介的主持人,本身就是最好的形象大使,是社会行为准则的代言人。他们(她们)如果不洁身自好,不注意个人的言行和形象,主持人不当的衣着和言行很可能变成青少年模仿的偶像。

       不益且不宜的半裸公益广告,游走在情色和公益的边缘,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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