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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03

照明行业拒绝“傍名牌”
嘉美之光反击商标侵权


日期:2008-6-23 11:19:37 来源: 作者:本报首席记者 王玉 发送给好友


  嘉美之光负责人说:“‘傍名牌’产品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不少‘被傍’企业瞻前顾后,不敢与仿冒者进行正面较量。嘉美之光却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先礼后兵,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和自身权益。”

打击傍名牌势在必行

  对于企业商标和名称之间出现的纠纷问题,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些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傍名牌”提供了有力武器。
  嘉美之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在国内建立了比较广泛的市场网络,嘉美之光企业通过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在市场上已建立了稳固地位,为了让经销商放心地销售嘉美之光的产品,让消费者放心地使用嘉美之光的的产品,嘉美之光负责人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实,嘉美之光负责人的想法也是所有名牌企业负责人的想法,也是政府管理部门的想法。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对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进行治理。去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打击“傍名牌”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一批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案件。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3月 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对“傍名牌”行为将按侵权追责。这就表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被纳入了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范围。今后,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以及其他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
  嘉美之光负责人强调,商标,字号,都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是品牌价值的重要部分。照明行业要树立品牌,必须重视商标名称的合法性,如果一个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品牌就是妄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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