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照明灯饰行业里,围绕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有不少,以下是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夏远翔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一个案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报道和分析,或许能为我们的企业,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带来一些触动和启迪。
一不小心的失误
2005年11月,上海云盛电器有限公司(此处及下文均用此化名)状告上海丰和(化名)对其莲花灯专利产品有侵权生产及销售的行为。在该案件中,夏远翔是被告方上海丰和的辩护律师。该案件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于2006年5月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最终判决上海云盛电器有限公司败诉。
夏律师为记者介绍了整个案件发展及审理的大概经过。1999年12月28,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葛葆 教授将一种花篮型荧光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9318925.3,其外观如图1所示,特点是以单元灯管三维结构为设计思想,灯管外观呈莲花球形;随后,2001年9月3日,葛葆 又以一种球型荧光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1253432.3,外观如图2所示,权利要求书内容包括球形荧光灯的灯管和灯头,其中灯管由若干单个灯管单元通过接桥形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形荧光灯由多组按一定曲率半径的弧度弯曲并按球面体布置的球形荧光灯管单元组合而成;再到2002年11月22日,葛葆 再次以如图3所示的球型荧光灯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02374621.1。
葛葆 在获得以上三项专利证书之后,于2005年10月将其授权上海云盛电器有限公司独家销售。当这些产品推向市场后不久,云盛公司发现上海丰和公司也有跟这些专利外观类似或相同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于是状告丰和公司侵犯了其以上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丰和公司的产品外观更接近02374621.1外观设计专利(图3),因此云盛撤销了丰和对专利号为99318925.3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图1),保留其他两项专利的侵权诉讼及赔偿要求。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夏远翔抓住了云盛放弃丰和对专利号为99318925.3产品(即图1所示的1999年申请的外观专利)的侵权诉讼这一漏洞,以公知设计及公知技术抗辨为突破口展开辩护。夏远翔的抗辨词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从这一点上来说,在01253432.3专利申请之前(图2),已经有一种类似的产品申请了专利,该专利就是葛葆 于1999年申请的99318925.3花篮型荧光灯外观设计专利(图1)。一个是外观专利,另一个是实用新型专利,虽然看起来是两种不同的专利类型,但从99318925.3产品(图1)的专利外观中,我们无需做专业、深入的研究就能很容易的看出,该花篮型荧光灯是由多组按一定曲率半径的弧度弯曲并按球面体布置的球形荧光灯管单元组合而成,而这一构造特点正是01253432.3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构造特征(图2),因此,01253432.3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被视为无效。”
接下来,夏远翔又对02374621.1(图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展开抗辨:“灯罩的功能,是起到隔热聚光的作用,属于功能附件,不能作为专利的一部分。拿1999年的99318925.3外观设计专利(图1)与02374621.1的外观设计专利(图3)来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前者除了比后者多一个灯罩之外,其它部分基本相同,因此,0237462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被视为无效。”
到案件终审时,由于之前上海云盛电器有限公司撤销了上海丰和对99318925.3外观设计专利(图1)的侵权起诉,法官最终判决丰和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