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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3
 
嘉美时代VS嘉美之光


日期:2006-11-29 15:17:21 来源: 作者:本报记者 董治中 发送给好友


风物长宜放眼量

       今年的上半年,同样在广东南海的两家企业因为商标权吵得沸沸扬扬。时过半年后的今天又“旧事重提”。业界人士和传媒都清楚,这宗案的双方———嘉美时代和嘉美之光就是那起“嘉美”商标风波的两大主角,双方剑拔弩张,不惜拉下脸面诉诸法律,大有法庭上见之趋势,好在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应该说这是比较理想的结果,那么这场官司为何而发生?背后有何深层原因?虽然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的委屈又向谁诉说?拂去岁月的尘沙,还事实以公正,那么“嘉美时代和嘉美之光商标纠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一系列“为什么”,记者走近事件的策源地———

风起萧蔷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这起事件的“风”源于近来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嘉美照明电器厂”,品牌名是“嘉美之光”,其生产的产品也是筒灯,价格上却比“嘉美时代”牌同类产品低了一大截。同在珠三角、同为从事商业照明又几乎具有同样名字的不同的两家企业面对市场竞争难免会出磨擦,这便是“嘉美时代VS嘉美之光”商标纠纷的缘起。

嘉美之光的律师声明

按照嘉美时代提供的资料,记者又联系了“嘉美之光”,可惜没有联系到公司负责人赵董事长。据“嘉美之光”的一个欧先生称,他对这件事不是太了解,让记者与另一位李先生联系,等再把电话打过去又联系不到李先生或者其他知情人。于是记者登陆“嘉美之光”的网站,试图从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打开页面赫然显示“嘉美之光”的法律顾问发布的律师声明。其法律顾问严树阳律师称:嘉美之光照明有限公司是以佛山市嘉华工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荷塘嘉美照明电器厂为生产基地的照明产销型企业,因生产(产品)质量可靠、性价比高而深受市场的欢迎。最近,个别照明企业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声明如下:一、嘉美之光为合法经营的照明企业;二、JMZ嘉美之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授理注册;三、对歪曲事实、恶意诽谤等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嘉美时代的委屈

据了解,嘉美时代是商业照明领域知名品牌,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记者联系到事件的当事人嘉美时代的何兆坚先生,何先生认为,他经营“嘉美照明”已经有20年了,嘉美商标一直由其公司拥有和使用。公司从小做大,进而做强,付出了心血,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公司负责市场营销策划工作的姚先生向记者坦露了嘉美时代低调行事的缘由,现在任何涉及商标纠纷都只能给别人一炒作的借口,别人就可混水摸鱼,为避免为他人所利用搭顺风车,目前嘉美养精蓄锐发展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拼低端只能是价格跳水,无益于公司长远发展。嘉美正在申报广东省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珍珠是不可能混同鱼目的。

是非曲直各有分说

至于申请谁先谁后我们姑且不说,国家商标局都有记录。如果在某一行业形成了知名品牌,能否在同一行业稍加一两个字就能注册,国家商标局是否有所界定暂且不论。客观地说,珠三角的企业最初也未必都能想到将来能做多大,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商标意识也不是很强,企业一不小心做大了,相关问题就出来了,有的只可共患难不能共太平;有的因利益分配问题都可能导致分家。但分家之后,商标权归属问题又成了一个大问题。如果不能共享,只好一方另起炉灶。但“挖墙角”现象也不是没有,并且屡有发生。有的企业为了避免做大做强后别人“挖墙角”,避免恶意注册,不惜把企业商标的相关词汇和图识都做了商标注册。比如知名企业“娃哈哈”,为了防止别人侵权,把“娃哈哈”三个字的不同组合以及谐音字都注册下来。这些均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打“擦边球”式的注册,从道义上来说是不可行的,但从法律角度上讲又是无可厚非的。拥有了合法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受到法律保护?但遭到侵权的公司纵使官司打赢了,是否自己也伤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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