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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03

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使用标准出台


日期:2007-6-15 11:18:26 来源: 作者:本报驻西南记者 黄庆阳 发送给好友

 

    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电器产品很多,消费者的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由于照明电器产品自身的特性,以及生产技术的需要,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用“绿色”的材料来代替。
    在5月30日至6月2日的全国照明电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讨会上,专家在呼吁行业内企业、相关人士在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减量使用或替代使用的同时,确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包括十溴二苯醚)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照明电器产品中的最大限用标准用量。
针对行业内的各类灯具,其限量要求为:铅是0.1%、汞是0.1%、镉是0.01%、六价铬是0.1%、多溴联苯是0.1%、多溴二苯醚是0.1%。
    在此项标准中,对汞的限量做了特别的备注。限量5mg产品是直径不大于16mm的普通照明用小型荧光灯、使用稀土荧光粉的普通照明用荧光灯、寿命大于20000小时的限量可放宽至8mm;限量10mg产品是使用卤磷酸钙荧光粉的普通照明用荧光灯;不限量的产品是:特殊用途的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
    对铅的限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不限量的产品和部件包括汽体放电灯的玻璃部件、线形白炽灯的玻管、电子元件的玻璃、水晶玻璃、荧光灯用的主汞齐和辐助汞齐、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金属卤化物灯用卤化铅、含铅量不小于85%的焊锡、陶瓷部件;允许超过0.1%限量的产品和部件;用于重氮复印、平版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用荧光粉、以及仿日晒灯用荧光粉的铅激活剂含量不应大于1%、黄铜部件中的铅含量不应大于4%、铝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不应大于0.4%、钢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不应大于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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